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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1年1月30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Tags: 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唐国忠律师,长沙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教师一直是受人民喜欢的职业,但当老师的门槛也是非常高的,需要考教师资格证。教师入职后是需要跟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对于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也称即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因第38条的情形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职教师辞职需要违约金吗

  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组织专项培训,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的,那么单位无权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

  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教师辞职违约金标准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教师辞职都是需要交违约金这要看相关的劳务合同,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发生之后当事人要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果是法院就劳动争议进行了调解的,调解成功之后调节双方要签订好调解书,那么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至于具有何种约束力则语焉不详,立法者给出的理由是;本法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强化调解作用,主要是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调解的有效性,也就是说主要不是从调解的结果上强化调解的作用;

  1、正是立法者的模糊用语,在解释上造成了两种认识:

  无法律效力论。他们结合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直接得出;约束力;就是;君子协定的约束力;,没有法律上的效力,遵守与否、履行与否都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若不履行,在仲裁、诉讼阶段推倒重来,相当于该调解协议没有存在过。

  合同效力论或劳动合同效力论。认为调解协议在本质上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

  2、而且它又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第三方干预性质,所以应该具有比合同稍高一点的效力。此外,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主要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因此既是一般的合同,更是特殊的劳动合同,所以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对此,司法者采取了合同效力或劳动合同效力论的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节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均有,不过以无效力论为多,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应然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或强制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的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前者如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同一部门制定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优于一般等,后者是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主要是法律的时间、空间和对象范围,对普遍化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合同书、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决定书等的法律效力,对具体的人和事具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和类别。

  1、约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主要指合同行为所形成的各种合同与协议,由平等主体约定、不具有确定力,具有合同拘束力、具有证据力和间接强制执行力,法条中一般称为;法律约束力;或;约束力;或;效力;或;合同效力;。

  2、公定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裁判行为等所形成的文书。由公权力主体或社会权力主体单方作出,具有确定力、法律拘束力、具有执行依据力和直接强制执行力,法条中一般称为;法律效力;。

  3、约定公定混合型的非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主要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由平等主体约定、特殊公权力主体确认,不具有确定力,具有法律拘束力、执行依据力和直接强制执行力。法条中一般称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或;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法律拘束力的合同效力,或不具有确定力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显然属于非规范性文件。从理论上看,调解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作出的新安排,是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具有双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点,所以从根本上说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民事合同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具有;合同效力;,既适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制度,也适用合同的解除制度等,具有证据力、间接强制执行力和可诉性。

  三、劳动争议仲裁举证的时限有多久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相关内容。综上,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是经调解员签名盖章后生效,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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