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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1年2月6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唐国忠律师,长沙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知识问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哪些

  答: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人是谁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与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其次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问: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是什么

  答: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问: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 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4.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基金中支付。

  5.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目前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答: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一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五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是什么

  答: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摘要:工伤保险待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及、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经办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

  四、单位经办人持在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部领取。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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