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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临时工工作中受伤也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22年9月9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Tags: 试用期辞职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临时工工作中受伤也构成工伤

 宋律师,长沙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试用期辞职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内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所以求职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

  延伸阅读:

  试用期离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临时工工作中受伤也构成工伤

  核心内容: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1年8月份到莒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30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9月12日,李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到莒县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与该单位的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被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维持了莒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规范用工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要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用人单位来说,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有利的。

  知识拓展:

  条文规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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