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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渝办发〔2007〕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及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人均不低于25500元),退休人员人均寿命以2000年主城六区人均预期寿命77岁计。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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