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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能否当劳动合同使用?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5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案例]

 
小王是某大学2005届毕业生。2005年1月,小王与某企业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企业同意接收小王,小王同意到该企业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小王从2005年2月1日到该企业工作,并经常加班加点。2005年7月1日,小王如期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于2005年8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其加班工资。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王与某企业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就业协议是由 学校作为见证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接收应届毕业生时都要签订此协议,这仅是一份意向书。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它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签订之一,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
 
二是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列入就业方案并纳入就业情况统计,它只表明一种就业意向,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了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三是签订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四是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
 
小王在与某企业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时,还是在学校,尚不具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因此,就业协议不能当劳动合同使用。在2005年之前,小王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该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2005年7月1日前,小王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由民法调整。小王结此期间的工作关系及劳动报酬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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