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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免费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核心内容: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还是有不少公司以各种名目躲避或者减少支付等手段侵害员工福利。遇到这样的侵权事实,员工应该怎么办?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感谢阅读。
  事件
  日前,小张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说自己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3月份工资表上显示扣工伤保险费100元,公司的解释是每年每人的工伤保险费共300多元,按公司的规定应该全由职工缴纳,公司为职工缴纳了200多元已经是替职工考虑了。
  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结论
  由此可见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本人并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张所在的公司的行为显然于法相悖。对此,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该公司退还了扣发职工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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