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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工伤职工一次性赔偿配置辅助器具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5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工伤职工一次性赔偿配置辅助器具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津劳办〔2005〕388号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伤职工一次性赔偿配置辅助器具问题的请示》(津燃集字[2005]3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民工,以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适宜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费用可随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应参照《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津劳办[2003]450号)文件中关于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和《关于对<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的通知》(津劳办[2005]23号)中相应部位国产标准规定的费用限额。  具体赔偿次数:年龄在30岁(含30岁)以下按5次配置计算,年龄在31—40岁按4次配置计算,年龄在41—50岁按3次配置计算,年龄在51岁以上按2次配置计算。此复。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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