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就业
工伤保险
纠纷争议
工伤鉴定
工伤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劳动就业
工伤保险
纠纷争议
工伤鉴定
工伤赔偿
劳动案例
劳工知识
人事争议
工伤待遇
养老保险
工伤伤残
劳动法规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法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发布时间:
2016年6月29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哪个部门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2.浙江省2016年最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3.2015年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问题的通知
5.中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
合作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