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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因员工辞职不发奖金吗?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问题:
朋友的公司规定,半年奖、全年奖(占年薪的一半)一律推迟四~六个月发放。现在朋友想跳走,但担心公司就此不给发奖金,但如果等发了奖金再走,又为公司白干了好几个月,很不值。我为打消朋友顾虑,特向专家咨询:我朋友的担心有必要吗?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谢谢!
 
  半年奖、全年奖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单位关于“推迟四~六个月发放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朋友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如期、全额支付其奖金。
法律根据如下: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该规定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半年奖、全年奖都是奖金的一种,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4、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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