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而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必须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4、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5、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安置难度比较大,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
参见: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
发布日期: 2000年5月2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5月25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6月1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