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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函复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21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劳社[2002]74号)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皖政办[2001]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字[2002]13号文件规定,转制单位自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要补缴,补缴费率和基数以转制单位转制时所在市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的缴费基数为准。
  二、转制单位职工经批准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问题,应严格按省编办等6部门皖编办[2002]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省劳动保障厅等5部门劳社字[2002]37号文件执行。
  四、转制单位在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转制之日起改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原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转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部分有余额的并入社会统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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