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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2月23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开发区,下同)由235元提高到310元;大冶市由210元提高到280元;阳新县由180元提高到240元。

二、按每月工作不超过21天,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折算,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74元/周,14.80元/日,1.85元/时;大冶市67元/周,13.30元/日,1.68元/时;阳新县57元/周,11.40元/日,1.44元/时。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用人单位要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工效挂钩的工资调整机制,并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本单位各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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