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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是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状况的证明,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

(一)《求职证》的核发

1.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求职》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求职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行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核发《求职证》,并负责对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2.《求职证》的核发范围是:凡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具备本市正式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要求寻找职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均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申领《求职证》。

3.《求职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区、县劳动局签发。《求职证》在本范围有效。

4.《求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10日至20日,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年度求职登记,重新核发《求职证》。

(二)《求职证》的管理

1.《求职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失业人员在参加就业服务时,应随身携带。

2.《求职证》遗失后,持证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明挂失,挂失后三个月予以补发。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原《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及补发的《求职证》上注明"补发",使用原序号,不再享受当年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求职证》

(1) 失业人员办理升学、参军、从事个体经营、出国等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回《求职证》;

(2) 用人单位确定招用失业人员后,收回《求职证》,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交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注销;

(3) 失业人员户口转出本市,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收回《就业证》并注销。

(4) 失业人员户口转往本市其他区(县)时,应到户口迁出区(县)劳动局办理档案迁出手续,撤销《求职证》原序号,由迁入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重新编号,加盖印章后当年可继续使用。

(5) 失业人员赴外省市求职时,凭《求职证》换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4.《求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且在六个月内不予办理求职登记。

5.每办理一份《求职证》,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参见"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3日 京劳就发[199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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