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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病假的待遇咨询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8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
  我2008年1月进公司做营业员,8月开始得肝病一直在家休病假,请问我可以休多长时间的假期?公司能和我解除合同吗?我们公司年底是发双薪的,我这种情况双薪的福利还能享受吗?
  劳动法律师解答: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为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的,也需要顺延至医疗期满才能终止合同,这是在医疗期间内的第一项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医疗期的确定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依据,最低期限3个月,最高期限24个月。本案中,你在现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为五年以下,只能依法获得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3个月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病休的期限也可以延长,依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对于医疗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基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全国各地方也都针对自身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应该予以执行。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你可以按照你所在地区的相应规定享有各种的待遇。对于年底双薪,是用人单位的奖励措施,应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综上所述,你所咨询的是非因工负伤及患病的医疗期和待遇问题。按正常的情况,你可以获得3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至于年底双薪,可以根据单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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