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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职介机构标志的使用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9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一) 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把统一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作为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树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形象,规范职业介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公共职介机构必须按照劳动保障部编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使用手册》规定的标准,重新制作统一的机构名称标牌,使用统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 在统一使用公共职介机构标志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公共职介机构的名称。地(市)级公共职介机构应统一称为“××市(地区)职业介绍机构服务中心”;县(市、区)级公共职介机构原则上统称为“××县(市、区)职业介绍所”;乡(镇)和街道职介机构应统一分别称为“××乡(镇)劳动服务站”和“××街道劳动服务站”。现有各级职介机构,凡名称不规范的,应按上述规定精神更改过来。县(市、区)级以上公共职介机构更改后的名称,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 各地(市)劳动保障厅,应提出具体贯彻措施意见,并对本辖区各地使用公共职介机构标志和规范名称情况进行检查,使本规定落到实处。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闽劳力[19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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