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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拿劳动合同 先交辞职信?

发布时间:2017年8月8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昨天,福州陈先生拨打968111说了件怪事:他签了合同且上班3个月,却一直拿不到合同文本,在他一再坚持下,公司提出如果想拿合同,必须先写一封辞职信,否则免谈。

    去年9月,陈先生应聘福州置福大厦物业处水电工一职,当月2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陈先生说,当时那份合同上,公司只要求他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而合同期限、工资水平、岗位福利等内容均为空白。公司对此表示,个人签名后,会按照口头约定,尽快补齐这些内容。此后的3个月里,陈先生多次提出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文本,均遭到拒绝。

    “到了去年12月份,我再次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公司负责人却说如果想拿合同,必须先写一封辞职信。”陈先生说,经过考虑,去年12月31日,他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内容是,因个人有事,想辞去这份工作,落款有签名,但未注明时间。作为交换条件,公司给了他一份合同文本,这份文本上确实增加了之前空白的信息,比如明确了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工资“650元”,转正后工资“1200元”等。后来,陈先生对这份合同不满意,就索性真的辞去了工作。据他所知,公司还有其他员工也遇到了同样的不公待遇。

    昨日,记者与置福大厦物业处取得了联系,一位女工作人员答复记者说,这位陈先生确实在物业处干了3个月,是他本人主动辞去了工作。记者问及公司是否有“如果想拿合同,必须先写一封辞职信”的要求时,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但补充说,这个人在公司干了3个月,去年12月份,公司把合同给他时,他竟然当场撕掉。

    对此,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刘剑飞律师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除非拿到劳动部门备案,否则单位不给员工提供文本,本身就是违法。假设这家物业公司,真的以辞职信作为交换条件,就是一种漠视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这种做法,就是想逃避责任,日后若是裁员,就可以以此为由,少支付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无理要求,应该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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