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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围绕劳动合同期限的讨论就连续不断,用人单位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的种种做法也常常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这一点表现的似乎更加明显。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3种劳动合同形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对前两者的规范比较明确,而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
“签两次”不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报法律事务中心特邀律师马国华认为,对签订过两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不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同类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连续两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需考虑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此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岗位需要”是合同适用的必要条件
    律师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般无法预计该项工作何时能完成,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该种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终止合同的时间,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合同属于特殊的有期限劳动合同中的一种。
    “一定工作任务”应属于短期的一次性的工作任务,不具有重复性。《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的“某项工作的完成”即是指该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够重复进行。而从《劳动合同法》第19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看,此种劳动合同期限应该是在3个月以下,如果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则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以上4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共同特点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完成这个目标为期限,工作性质或是有整体上的部分性,或是有阶段性,或是有季节性,或是项目性。总之,此类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工作性质没有这种独立性,就不能适用这种合同。上述第4种情形,即双方可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必须具有工作性质上的独立性,不能什么工作都可以由双方约定,使合同签订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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