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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6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政策,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提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也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2.提高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负担,我国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一直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直到1986年,首先在合同制工人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1991年扩大到固定职工。因此,控制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是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并按国务院要求,1997年一般不低于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8%。
3.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职工提前退休,一方面使在职的年龄偏大的职工人心浮动,另一方面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相对减少,支出相对增多,基金面临压力。因此,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的制度,把好退休手续审批关。
4.控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金水平是标准工资的60%-75%。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退休待遇水平不断攀升,现在达到了全部工资收入的80%左右,由于职工工资水平相对比较低,如果养老金相当工资的比例过低,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现在为了支撑这个水平,有些地区向企业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达30%以上。因此,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在保证社会安定的前提下,严格待遇支付项目,对过高的待遇水平进行清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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