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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 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4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老工伤人员对象包括两类人群。第一类是2003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现仍与原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保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的工伤人员。第二类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现由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也可纳入。
  有关负责人提醒,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自愿申报。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改制的,由后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的,由职工托管机构承担申报义务。
  经审核确认后,老工伤人员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鉴定结论继续有效;未作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或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情加重的,单位可按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原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复查鉴定结论不到四级的,仍按四级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
  需要提醒的是,老工伤人员自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有关负责人介绍,老工伤人员治疗旧伤复发的费用,由单位携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其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由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确认后,在定点配置机构按规定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基金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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