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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业人员分流安置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7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城镇失业人员分流安置

1、 城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后,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导其认真填写《择业求职意向表》,多渠道分流安置。对无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只作资源统计,其中属失业职工的应停发失业救济金。

(1)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本人要求对口安置就业的,市和各区(市)职业介绍部门应编制《职业介绍花名册》,对口介绍就业。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的失业职工,停发失业救济金。

(2) 无技术专长或根据市场需求改变工种(专业)需要培训的,市和各区(市)就业训练中心应编制《转业训练花名册》,由市就业训练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统筹设置培训专业,组织开展定向或不定向转业训练。同时,将参加转业训练人员花名册转职业介绍部门,由推荐介绍就业。

对失业10个月以上、无技术专长的失业职工和失业12个月以上,难以对口安置的有一技之长的失业职工,应当参加由劳动部门指定的转业训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转业训练的停发失业救济金。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举办失业职工转业训练所需经费,应根据结业率和再就业率高低,区别不同专业,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差额拨付。失业职工经批准参加社会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分别不同专业按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实际培训费用的90%。一次失业期间只报销一次。

(3) 对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困难、不具备转业训练条件又难以介绍就业的特困失业职工,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指导介绍其到劳服企业或生产自救基地就业、保障基本生活。

(4) 鼓励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失业职工领取营业执照后,失业保险部门可将其未领取完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并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扶持,同时收回《失业职工保险手册》。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其他临时性工作,本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投保的,由户口所在区(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并可与失业前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

2、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城镇失业人员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招用职工登记表》、《失业职工保险手册》和所招聘人员《求职证》或《失业职工保险手册》,到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并收回所招聘人员的《求职证》或《失业职工保险手册》。所招用人员档案由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提取,并转用人单位。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已就业的失业人员从《失业(求职)人员登记台帐》中注销。

3、 劳动就业信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市设立劳动力资源库,招聘就业库及零册库。各市、区对《青岛市失业人员求职证》、《失业职工保险手册》、《招用职工登记表》统一使用计算机处理。

4、 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每周向市劳动服务机构信息处理中心传送劳动力资源变化信息,并认真编制汇总各类就业、失业情况月、季、年报表,于每月、季、年后的5日内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5、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失业人员登记管理、职业指导、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奖励办法,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以失业率、再就业率为主要指标,与经费拨付挂钩。

[参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0日 青劳社[2000]129号)、《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5日 青劳[199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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