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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

发布时间:2018年4月5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1. 概念

(1)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开展非正规就业活动,帮助其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非盈利性(或公益性)社会劳动组织。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1)目前,认定范围暂定为:进入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会馆)、纳入管理轨道并按上述1条(1)款所明确的就业形式开展的市政市容保洁、保绿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家电维修、车辆管理和为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提供的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

(2)接受安置下岗人员任务,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该劳动组织需聘用其他人员作为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其比例不得超过从业人员总额的30%。

(4)劳动组织的经营服务项目、资本金、经营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资本金总额、营业额、个人收入、从业人数等另行规定)

3.优惠政策

从事非正规就业活动的劳动组织及从业人员,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认定,发给由市再就办、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后,可凭证书领取"上海市非正规就业统一收据",并按市再就办《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4.职责分工

(1)市再就办负责对有关政策的拟定和协调工作;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发证和年度检查工作。凡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劳动组织,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各区、县或街道再就业工程领导机构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工作。

5.有关规定

(1)地区应因地制宜地辟出一定的场地,建立社区再就业服务裁体和管理机构,为劳动组织开展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根据社会需求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要求,严格收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长期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经认定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养老、医疗方面的优惠政策由社保、医保部门规定)

[参见上海市再就办《关于鼓励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若干试行意见》(1996年10月31日 沪再就办[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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