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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给用人单位的造成损失是否先仲裁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4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职工给用人单位的造成损失是否先仲裁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作了处理、处分决定的同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不承担的,用人单位在做出决定后6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在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申诉要求职工赔偿的,仲裁委员会在裁决职工赔偿的同时,明确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决定后再提出赔偿要求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中把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将此类案件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笔者认为,应当将此类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理由如下:1、虽然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典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但是单位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损害赔偿的事实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两者间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受到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将此类纠纷归类于劳动争议,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2、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以及山东、江苏、上海等地将此类案件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这些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此由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引发的纠纷,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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