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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异同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4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摘 要: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而集体合同从其内容的广泛性和保障性上,都将更大程度上维护员工的基本利益。
  关键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是在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工人阶级争取经济利益的结果。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劳动集体合同进行承认并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集体合同的公约、建议书。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大纲》。改革开放后,在工会法、劳动法中都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
  而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未对集体合同又统一、明确的定义,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而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规定的定义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是说,集体合同作为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变更、终止等。
  集体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作为一种特定的契约形式,它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一规定表明,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任意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个组织所能随便签订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不把企业员工看作是打工者的话,他们就会成为推动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的动力,成为企业宝贵的人力资源。
  同时尊重消费者、奉献社会的话,企业必然受到爱戴。因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强化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环境和社区的社会责任,以实现企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作为劳动者的企业员工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以人为本”意味着企业必须尊重劳动者、肯定个人尊严、实施充分的培训、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关心每个人的成长、为员工创造事业成功的条件。承担社会责任,在表现上似乎是企业为员工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所以,把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转化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从长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所强调的改善员工工作条件、保障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和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发展实际上是与我国的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宗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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