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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福建省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2-6
闽劳社文〔2005〕58号

为了方便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农保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经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农保经办机构设立。

第二条窗口须配备熟悉农保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人员,配置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窗口服务对象为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即:在农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城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窗口服务内容:政策及业务咨询、参保登记、保险费缴纳、个人缴费账户查询、保险关系转移、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及报批等。

第五条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就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月人均纯收入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8%。

㈠在正规部门非正规就业的人员,单位应按10%费率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㈡非正规部门就业的人员,雇主应按10%费率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8%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

㈢其它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按18%费率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除按上述18%费率缴费外,参保对象根据自身情况还可在8%费率内增加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登记

㈠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地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农村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参保登记表”。

⑵单位(或雇主)为从业人员统一代收代缴养老保险费,应提供:①“缴费清单”(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缴费金额、个人缴费金额、缴费月份等,并加盖公章);②参保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参保对象自行填写的“参保登记表”。

第七条养老保险费缴纳

㈠单位(或雇主)为从业人员按季到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它参保对象可选择半年或一年到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

㈡窗口实行票款分离。

㈢窗口经办人员对参保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缴款单”交参保对象(或代办员)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㈣参保对象(或代办员)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将经指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缴款单”(或缴款回执单)交窗口经办人员。

㈤窗口经办人员根据“参保登记表”或“缴费清单”,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为参保对象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开户),将单位(或雇主)及个人所缴保费全部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㈥窗口经办人员凭“缴款单”(或缴款回执单),对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或单位缴费总额开具“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参保对象或单位、雇主,第三联交县级农保机构);为参保对象办理“保险证”。

㈦窗口经办人员打印“缴费明细表”一份和“缴费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县级农保机构财务人员)。

㈧窗口经办人员将“参保登记表”、“缴费清单”、“缴款单”(或缴款回执单)、“专用收据”(第三联)及“缴费明细表”3日内一并上交县级农保机构。

㈨县级农保机构业务人员根据“参保登记表”、“缴费清单”、“缴款单”(或缴款回执单)、“缴费明细表”对窗口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信息进行复核;财务人员根据“缴费汇总表”和指定金融机构资金到帐凭证进行对帐确认。

㈩县级农保机构业务人员将“参保登记表”、“缴费清单”、“缴款单”(或缴款回执单)、“缴费明细表”及“专用收据”归档;财务经办人员将“缴费汇总表”和资金到帐凭证归档。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续缴

㈠参保对象凭“居民身份证”或“保险证”到窗口办理续缴手续;单位(或雇主)为从业人员统一代收代缴养老保险费,续缴时只需提供“缴费清单”。

㈡参保对象跨县(市、区)流动时,可凭“居民身份证”或“保险证”进行异地缴费。

异地缴费通过电脑联网将参保对象缴费情况直接录入开户地个人缴费账户,并打印“缴费明细表”归档。

第九条缴费期计入个人缴费账户的保费,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基金计息标准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缴费账户的一个结息年度。

第十条参保对象可凭“居民身份证”或“保险证”到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第十一条退保

㈠符合退保条件的,参保对象(或法定继承人)需带“保险证”和退保有关证明到保险关系所在地窗口办理退保手续。

有关证明指: ①缴费期参保对象身故,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②户口迁移省外,需提供户口转移证明;③出国移民,需提供出国移民证明。

㈡窗口经办人员按照农保退保处理有关规定,受理退保材料,交县级农保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转保

㈠符合农保系统内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到保险关系所在地窗口办理转保手续。

㈡窗口经办人员按照转保有关规定,受理转保材料,交县级农保机构办理转保手续。

第十三条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及报批

㈠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需带“保险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居住地农保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窗口经办人员按照农保养老金领取有关规定,受理领取材料。

㈡窗口经办人员对养老金领取材料核对后,报县级农保机构审批。

㈢县级农保机构对领取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根据农保养老金计发办法确定养老金待遇,并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将养老金发给领取对象。

㈣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里出台的新办法执行;新办法未出台前已符合领取条件的,分段计息计算个人缴费账户存储额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窗口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保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农保基金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挪用、截留、侵占农保基金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及省里有关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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