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招用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社保也应担责 试工期不等于随意辞退期

发布时间:2021年2月6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Tags: 招用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社保也应担责,试工期不等于随意辞退期

  宋律师,长沙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招用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社保也应担责

  核心内容: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理由。招用停薪留职人员未缴社保,用人单位也应担责。


  网友疑问:


  李某原来所在单位效益不好,单位为其办理了停薪留职,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但仍为其缴纳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现李某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新单位以其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后李某工作中受伤,遂咨询,该由哪个单位负责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李某与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该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若劳动者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不是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理由。另外,因为实践中两个以上单位不能同时为同一人重复提供社会保险,新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风险,应积极与李某协商,由本单位为李某缴纳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相应。


  知识拓展: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地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因各地发展情况不同而不同。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试工期不等于随意辞退期

  核心内容: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的,相关法律中给出了一个月的时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在此时间范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随意将其辞退。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张继婷于今年3月被一家广告公司录用,该公司与其口头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半个月后该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录用时并没有提过有什么录用条件啊怎么能说不用我就不用了呢;张继婷委屈地说。与其截然不同的是,该公司认为,按照国家规定,招聘及录用员工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在并未到一个月的期限,同时双方也未形成书面劳动协议,企业可随意辞退员工。


  那么,该公司声称的国家有关规定从何说起呢沈阳市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解释,上述公司的做法起源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的,相关法律中给出了一个月的时间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在此时间范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随意将其辞退。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劳动关系双方要明白的是,首先,用人单位的确可以占用劳动者一个月内的任意一天与其达成劳动协议,但是在使用劳动者的第一天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是更加规范化及明确化的劳动关系双方一种书面形式的体现。但不代表在符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次,用人单位就算是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也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确凿的事实依据,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尽早签订劳动合同,并对相关事宜明确约定为妥。


  知识拓展:


  试工期也是要支付员工工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时未订立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