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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公受伤的医疗期和待遇 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0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Tags: 职工非因公受伤的医疗期和待遇,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宋律师,长沙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职工非因公受伤的医疗期和待遇

  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里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受伤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申请。那么劳动者非因公受伤,那么劳动者有没有医疗期医疗期间,有没有非因公受伤待遇下面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职工非因公受伤,有多长时间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非因公受伤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不证明被辞职工严重违纪需赔偿

  核心内容:南昌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某于8月9日和该公司车间主任因工作安排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情形,遂撤销该处理决定,判决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


  事情是这样的,张某某和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某的平均工资为1692元。2012年8月9日,因对工作安排有异议,张某某在电话中与车间主任发生争吵。2012年8月12日,公司综合办以张某某不服从车间主任的指挥和调度,顶撞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由,根据单位的员工奖惩条例,经公司研究决定,作出了对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张某某不服,于2012年8月25日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张某某于是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该公司的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对同事、上司、下属行为不当造成影响者,记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记小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贵宾行为不当造成影响者,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第3.4.6.2条规定,对于公司负责人、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及其家属,有要挟行为的,记小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处分;实施恐吓、暴力、威胁或侮辱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结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足以证明张某某采取了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在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也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另外,根据员工奖惩条例第3.3.3条的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提供确凿充分的材料、证据,形成书面材料,征求工会意见后,呈公司老板批准,由综合办负责执行。公司解除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只是根据车间主任的陈述作出的。因此,公司解除张某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程序欠妥,该处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庭审中,张某某同意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该公司作出的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12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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