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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报销有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8日 长沙劳动工伤律师  
  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复发,工伤职员在医疗时须先按申报审批次序提出申请,经确认审批赞同后,其住院或门诊医疗期间产生的治疗费用方可报销
  本报讯 日前,我市出台了《工伤职员旧伤复发治疗费用报销具体管理方法》,进一步完美了我市工伤职员旧伤复发诊断医疗管理方法,以确保工伤职员旧伤复发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
  据悉,“5·12”特大地震使我市很多工伤参保职员受伤,同时我市又将“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工伤职员旧伤复发需求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如今已有近万人。在完美后的工伤职员旧伤复发诊断医疗管理方法中,明确了可以享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的对象和范围,规范了旧伤复发的申报审批次序,制订了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报销管理方法。
  方法指出,工伤职员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员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医疗后确定病情痊愈,治疗终结,停止停工留薪期,已经劳动能力缔结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第,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缔结进程中,工伤职员原有病情不同水平地重新复发。如今限制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认定的工伤职员和患职业病职员;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并已经料理核定、认定、缔结、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职员和职业病职员。
  方法规定,报销旧伤复发工伤治疗费用要按次序进行。旧伤复发或职业病复发,工伤职员在医疗时需先按申报审批次序提出治疗申请,经确认审批赞同后,其住院或门诊医疗期间产生的治疗费用方可报销。方法强调,如果协定定点医院超范围用药的,应征得工伤职员本人或其家属赞同并签字,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治疗费用由协定定点医院承当;工伤职员本人或其家属要求超范围用药的,定点医院有义务事先告知并由工伤职员或其家属签字,明确此类费用由工伤职员本人自行承当。此外,工伤职员旧伤复发需求转院转诊的,由协定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转诊申请单,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转诊。否则,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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